我的客户提交了一份商业地产的报价 商业合同改良财产 (TAR 1801),并要求提供可行性期限和视察物业的权利. 卖家拒绝了我客户的报价,因为他是按“原样”出售房产,而不是进行维修. 因此,卖方声称可行性期限和检验权是不必要的.

上市代理说我们可以提交另一份报价,保留7A和7B段空白. 现状段和可行性期段是否相互排斥?

No. 首先,所有买家都是“按原样”购买房产的。. 第7A段指出,买方接受该物业的现状(“现状”)。. 如果卖方同意修理该财产, 第7A段也有空白处列出这些具体修理.

第二个, 即使卖方声明他不会进行任何修理, 买方通常希望有权检查物业,并在物业状况不可接受时终止交易. 而卖方可以拒绝同意可行性期限, 一般来说,阻止买家自由检查房产的权利并不是一个好主意. 应当向卖方强调的是,同意买方的可行性研究期限和检查权并不意味着他有义务完成除第7A款下已经商定的修理以外的任何修理.